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85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晊宏
被 告 郭紘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25日17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2段與自強路5段路口,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李維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依
保險契約賠付保戶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6077元(工資2萬3600元、烤漆3萬1285元、零件5萬1192元),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爰依
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607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㈡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汽車保險理算書、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派工單、揀料清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有該等資料1份在卷
可稽,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
堪信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系爭車輛修復費之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
㈢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查原告主張已支付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10萬6077元(工資2萬3600元、烤漆3萬1285元、零件5萬1192元)
一節,有
前揭證據資料在卷
可參,經核該等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大致相符,
堪認為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系爭車輛於109年11月間出廠使用,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為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2月25日,使用2年4月,依前開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
予以折舊。本院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
折舊,每年
折舊率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
折舊後金額應為1萬7876元,另關於其餘損害項目,因無
折舊問題,是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合計7萬2761元(計算式:
折舊後零件1萬7876元+工資2萬3600元+烤漆3萬1285元)。
㈣末按被
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
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
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
保險人。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
保險金,被告須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7萬2761元,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此範圍內之金額。
四、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萬27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