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89號
被 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簽訂之委託測試報價單2件,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該報價單有關注意事項3.、4.均已約定,雙方同意若有爭議,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