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被 告 賴長欽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簡易事件所
準用。又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
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
本件原告係以賴長欽為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訴請求其清償借款,
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3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難認適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