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欽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