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寬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請求事由之記載「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
更正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