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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寬正  
上訴
即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請求事由之記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