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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調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晏如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憲章  
相  對  人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