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晏如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雄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