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奕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
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
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民事簡易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
被告邱奕峰負擔,該判決於113年8月16日
確定,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30元,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卷宗核閱
無訛,
爰依
前揭規定,
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