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中揚工業社
相 對 人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112年度重全字第14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重全字第142號假處分,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9萬6,35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簽發票據號碼SC0000000號、到期日113年1月25日、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票面金額9萬6,350元支票1紙,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茲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清償債務,假處分之原因消滅,而聲請撤銷該假處分,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