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瑞祥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4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