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鄭彩鳳即陳文德之
繼承人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