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鑫豐即陳添源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66,2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