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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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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鑫豐即陳添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66,2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萬2,829元)
1
利息
23萬2,829元
100年5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4+107/366)
20%
19萬9,876.7元
2
利息
23萬2,829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3月20日
(9+201/365)
15%
33萬3,551.46元
小計
53萬3,428.16元
合計
76萬6,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