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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陽
原      告  林秉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夫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睿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98,255元(原告和達運輸有限公司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一)、106,589元(原告林秉寬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二者合計共1,404,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1萬8,000元)
1
利息
121萬8,000元
112年12月2日
114年3月27日
(1+116/365)
5%
8萬254.52元
小計
8萬254.52元
合計
129萬8,255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12月2日
114年3月27日
(1+116/365)
5%
6,589.04元
小計
6,589.04元
合計
10萬6,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