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睿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李景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交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