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嘉葦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捷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