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聖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30元,及其中553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違約金3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30元(計算式:7030元+3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