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敏瑄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黃奕紘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