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日欣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陳建圻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⑴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60元及自
起訴狀補正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第⑴項應以被告如無法返還時,換發之規費,作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而
上開車牌2面之換發規費為600元,故本件聲明⑴、⑵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460元(即600元+1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