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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弘裕
訴訟代理人
莊
惟
淯
陳鵬宇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原告與
被告
姚玉麟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