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黃雋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297元(含本金95,61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287.25元、
違約金4,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