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大都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扶停雲律師
李明蓁 蕭吉良 原告與 被告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725,2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三,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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