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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陳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5萬5,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萬元)
1
利息
104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4年8月19日
1
6%
6萬2,400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9月29日
114年8月19日
(325/365)
6%
5萬3,424.66元
小計
11萬5,824.66元
合計
215萬5,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