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㈠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31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給付9萬65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加計至
起訴前1日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萬4478元【計算式:9萬3160元+(9萬3160元×5%×197/365)+9萬6594元+(9萬6594元×5%×167/3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
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