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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巨瀚生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彥鵬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