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黃芷莘
原告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駿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依原告民國114年9月25日民事準備一狀
所載訴之聲明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229元,應繳
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