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319號
原 告劉盈志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68元(即請求金額162,700元加計本金82,250元及80,450元均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8月18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