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416號
原 告 賽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98,8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