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47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鈞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志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