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邵建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