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張志誠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被 告 李進發
李進興
李張瑞霞
李美蓉
李冠龍
李美貞
李淑萍
李豊松
李振賢
李玉蓉
李玉華
李銓在
李凰源
李彥霆
李承勳
翁瑋駿
李藍思
江婉如
廖學詠
廖學祺
廖學壎
李侯麗芬
王晨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元〔計算式:139,000元/平方公尺(分割標的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620.85平方公尺(
上開土地之面積)×1/90000(原告之應有部)=4,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