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星洲即天元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1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