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7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靖暄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69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