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楊凱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桂森等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新臺幣(下同)402,4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