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8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家輝發
支付命令,
惟被張家輝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附表所示
債權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94元(計算式如附表,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