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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2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6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曾靖嵐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3,722元)
1
利息
9萬8,617元
114年8月26日
114年9月21日
(27/365)
12.88%
939.59元
小計
939.59元
合計
10萬4,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