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29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賴嘉閔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