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3016號
原 告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里歐手機電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