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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3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26號
原      告  王明彰  
訴訟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原告與被告戰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02,3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23日
(14/365)
6%
2,301.37元
小計
2,301.37元
合計
100萬2,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