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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3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秋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苡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14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9,269元)
1
利息
14萬9,269元
114年8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88/365)
5.03%
1,810.2元
2
違約金
14萬9,269元
114年9月20日
114年11月18日
(60/365)
0.503%
123.42元
小計
1,933.62元
合計
15萬1,203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3,383元)
1
利息
24萬3,383元
114年9月2日
114年11月18日
(78/365)
6.43%
3,344.28元
2
違約金
24萬3,383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18日
(50/365)
0.643%
214.38元
小計
3,558.66元
合計
24萬6,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