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建成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被告如無法返還時,換發之規費,作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而
上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換發規費各為新臺幣(下同)600元、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