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補字第916號
原 告 郭慧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㈠請求確認原告未成年子女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交易契約無效,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7129元。㈡請求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萬749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4619元(計算式:6萬7129元+8萬7490元),應徵收裁判費22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