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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補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蘇慧娟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566號本票裁定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520號),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4,89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核算未清償之利息3,97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8,91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8萬4,891元
1
利息
18萬4,891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4月2日
(124/365)
16%
1萬50元
2
已核算利息
3,972元




3,972元
小計
1萬4,022元
合計
19萬8,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