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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信助
代  理  人    黃郁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幸福一百永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琍怜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羅祥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羅祥緯」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祥瑋」。
  理 由
一、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