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信助
代 理 人 黃郁欽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羅祥瑋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羅祥緯」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祥瑋」。
理 由
一、
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