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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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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潘瑋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潘瑋華之住所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