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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司調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1年5月起每週六收看民視新聞台高子涵主播之新聞時段,遽該主播自114年11月至今未正常出來播出新聞,請民視董事長及高主播出面說明原因,為此提出調解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具狀陳報略以:本公司高子涵主播已於2025年11月離職,故無調解之必要等語。因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需相對人有意願進行調解,始有成立調解之可能,本件既經相對人表明無調解之必要,則應可認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