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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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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0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邱昱豪  
被      告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20時0分及同日20時2分許,因誤輸號碼,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元、19,000元,共計20,000元之款項,分別轉帳至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兩造間無任何交易往來,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20,000元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轉帳交易紀錄明細2紙為證,並有中國信託銀行114年3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200608號函在卷可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