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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0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0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曉彣
鍾梅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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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