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1058號
賴暐凱
楊承堯
被 告 楊弘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法院組織欄部分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