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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賴暐凱  
            楊承堯  
被      告  楊弘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法院組織欄部分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