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師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8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