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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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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蔡瑞仁(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參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具狀對被告蔡瑞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戳存卷被告蔡瑞仁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4年11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