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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呂宣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